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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焦作中院召开全面提升司法水平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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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焦作中院召开全面提升司法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焦作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振国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薛拥复主持。

河南法制报、河南经济报、东方今报、大河网、焦作日报、焦作电视台、焦作晚报等多家省市级媒体参加发布会。

在新闻发布会上,焦作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振国通报了全市法院年以来提升司法水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民二庭庭长裴永胜公布了8起涉刑事、民事、破产重整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典型案例。

李振国副院长指出,年以来,全市法院围绕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总目标,切实把服务营商环境建设的政治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办案和司法管理中,全面推进各项任务指标落实。

一是全力保持“扫黑除恶”斗争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破坏营商环境犯罪。重点打击严重影响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和村霸、地霸、材料霸等黑恶势力。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合同诈骗案件14件,审结11件,判处罚金80余万元,追缴余万元,切实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二是全力参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确保投资安全,维护金融秩序。出台“支持焦作市智慧金融服务平台构建金融诚信体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10条意见,与市银保监局联合下发了文件,共同解决金融案件“送达难”顽疾。严厉打击高利放贷行为和职业放贷人,开展“套路贷”、“虚假诉讼”治理专项活动,维护健康的金融秩序。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理一、二审金融类案件件,标的25亿元,调撤率达到32.4%,审理周期同比下降了2.3天,无上诉案件。

三是全力提升办理破产案件水平,完善企业救助和退出机制。完善破产程序启动和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建立破产案件“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机制,实现破产案件专项审理。年3月底,焦作市纳入省政府处置名册的23件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全部审结,合计处置破产财产.08万元,化解债务.43万元,处置房屋.77平方米,处置土地.45亩,涉及职工人,提前6个月完成省政府、提前3个月完成省法院工作目标。整体工作推进有序,职工稳定,财产安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是全力提升商事合同审理质效,降低企业解决合同纠纷的成本。年全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商事合同案件件,标的.23亿元,审判案件平均审理周期39.1天,较去年减少2.6天。

五是全力保护知识产权,为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参与制定了全市《关于加快推进商标战略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强与工商部门、海关、质监等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年以来,全市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件,结案件。

六是全力解决执行难,兑现胜诉企业权益。探索建立“两分三化一惩戒”长效机制,推动涉民营企业执行工作向纵深发展。先后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专项执行活动、涉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等,坚决打击拒不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对被执行人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既妥善采取“活封”“活扣”、债转股、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方式方法“放水养鱼”。年以来,焦作中院共执行涉企业案件件,标的达20.4亿元。

七是全力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多渠道快速化解涉企业纠纷。加强诉调对接,充分发挥法院在多元化解机制中的作用,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委派调解案件件,委托调解案件件,共调撤成功件,调撤成功率为43.49%,司法确认件。加强多元解纷智慧化建设,强化人民调解平台与各调解组织的对接,促进纠纷在线“一站式”化解,受理在线调解案件件,调解结束案件件,在线调解成功件,调解成功率为43.49%,在线司法确认案件件。深入推进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建立以效率为向导的分案标准,构建科学、精准、高效的案件流转、调裁对接、程序转换机制。年以来,民事一审结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件,适用率为87.35%。

今年,焦作中院将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明确目标要求,强化职能保障,切实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营造公平公正开放竞争的法治化市场环境;坚持综合施策,严格管理,不断提升商事合同案件审判执行质效,大力提升商事合同案件审判效率,不断探索制度机制创新,全面提升企业破产审判质效。

下附典型案例

刑事案例1例

一、许某某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年许某某持砍刀将他人砍成重伤后被判刑,因其打架心狠手辣在焦作市中站区形成恶名。年8月以来,其纠集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在以西部工业原料城为中心的周边区域内,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肆意插手商砼行业,从中谋取非法利益,逐渐形成了以许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许某某以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帮助成员出资摆平事端等方式,拉拢组织成员,并采取训斥、罚款等方式对组成成员进行管理和控制。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非法获利余万元。该犯罪组织长期盘踞在焦作市中站区,多次实施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对群众造成了暴力威慑,使当地群众产生心理恐惧,导致在中站区的群众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该犯罪组织采用强迫交易、低价倾销等手段控制焦作市中站区建筑工地商砼市场。同期,焦作市中站区登记在册的建筑工地共23个,使用该犯罪组织供应商砼的建筑工地多达13个。该犯罪组织的行为干扰、破坏了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在当地造成严重影响。

裁判结果: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13名被告人判处十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和谐社会的一个巨大毒瘤,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侵害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影响整个社会的繁荣稳定。焦作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依法从快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营造了平安稳定的经营环境。

民事案例2例

一、武陟县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陟某热力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武陟某投资公司按照约定向某热力公司支付借款万元,但某热力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武陟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热力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万元及利息万元,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审理结束后,法院及时解除冻结、查封,盘活企业资金,保证冬季供暖生产需要。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保证了借款人的资金安全,同时也为民营企业提供了发展机遇,实现了双赢。

二、山东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河南某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山东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河南某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约定由山东公司负责河南公司的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工程方案设计、图纸设计、设备供应及工程的安装、指导调试事宜。工程价款万元,年5月20日,河南公司收到了山东公司的设备,河南公司之后将设备安装完毕。后经山东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河南公司同意付款。河南公司于年7月20日支付原告50万元,年9月14日支付原告50万元,年4月10日支付原告1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山东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山东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依法改判:一、撤销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二、河南某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支付山东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货款万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法治环境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外地打官司,最怕的就是差别待遇,地方保护主义。本案的判决秉承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本地外地一个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判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行政案例1例

一、云南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行政撤销一案

基本案情:

年3月7日,被告接到举报称博爱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虾青素等时涉嫌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依法立案。同日,被告对博爱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经营场所柜台上摆放有保健食品、普通食品、日用品等商品,其中包含“藻活力”虾青素压片糖果、虾青素叶黄素固体饮料,生产商为云南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该经营场所发现,以云南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署名的宣传册(规格21CMX14CM,共50页)本及“用爱发展大健康的未来”宣传册90本。其中本宣传册的封面、首页至尾页的页眉均印制有“全球优质天然虾青素原料供应商、全国最专业虾青素产品OEM厂商”等绝对化用语、且“用爱发展大健康的未来”的宣传册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内容。年3月19日,被告给原告云南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限定其在7日内提供相关材料并到被告处接受询问调查,原告于年3月25日收到通知后,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到被告处接受询问并提供证据,未就被告所调查的问题作出合法的陈述、申辩和举证。年5月15日,被告依法召开听证会,原告参加听证。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2、罚款元。原告不服,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本案中,原告云南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广告宣传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使用绝对化用语,且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原告诉称其非使用涉案宣传册的广告主,也没有商业广告活动,但从现场查扣的原告生产的产品、宣传册和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协查的原告寄与他人的宣传册能够证明原告为广告主并有商业广告活动。被告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博市监罚字[]第99号”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本院判决驳回原告云南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通过判决支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行为,打击违法广告的行为,净化市场秩序。

执行案例1例

焦作市某贷款公司申请执行山东青岛某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标的:

借款合同纠纷1.8亿元。

案件难点:

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地都有债权、房产或股权,并在山东多家银行开设有多个账户,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耗费较大人力物力。

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采取“围追堵截”的策略,兵分三路,迅速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四天时间内,辗转青岛、淄博、邹城、北京、厦门、深圳、郑州、晋城、太原等6省十多个城市,夜晚赶路,白天执行,每天睡眠时间不足五个小时,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房产、股权和账户等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面查控,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全部履行完毕,执结标的多万元,自动履行1亿余元,很好地保障了申请人的权益。

经验特点:

在被执行人的财产分布较广的情况下,要采取稳、准、狠的策略,迅速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占据执行优势。

社会效果:

及时、高效地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赢得了申请人的好评。

破产案例2例

一、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首家以研发、生产、销售热转印耗材为主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由于企业自身扩展过快,又缺乏应有的风险控制措施,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到期债务无法清偿。年12月13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申请。在卓立重整执行期,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召开四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和《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变更案》。两次下达以物抵债裁定,用企业闲置资产(土地、厂房)抵偿公司六千多万元的债务,不仅减少了企业资产持有成本,尽快还债也减少了公司利息支出,大大提升了企业盈利能力。年8月20日,卓立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北京理诚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人民币.万元认购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发行的.万元股份。本次增资完成后北京理诚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持有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4%的股份。

典型意义:

卓立公司经过破产重整后轻装上阵、焕发生机,各项经济指标已经雄踞国内同行业首位。、、,卓立销售收入都保持两位数的增速;年公司实现扭亏并上交税金.74万元;净利润实现.46万元,同比增长5%;年利润总额0万元,同比增长29.4%。条码碳带、色带、医用转印膜三大主导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分别为27%、51%、85%。

二、沁阳某电力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

基本案情:

年6月11日,沁阳某电力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财产担保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其合法权益未受到损害,重整计划中普通债权所获得清偿的比例,远远高于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获得的清偿比例,并且所规定的清偿顺序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同时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裁判结果:

沁阳市人民依法裁定批准沁阳某电力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沁阳某电力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沁阳市某电力有限公司通过破产重整,有望通过后续经营发展,恢复并提高盈利能力,为各方利益减少损失,不仅保障了债权人、债务人、股东、职工的利益最大化,客观上也维护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知识产权案例1例

一、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硅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成都硅宝公司为行业知名企业,持有的“硅宝”图文商标系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生产、销售的“硅宝”密封胶系列产品为密封胶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产品。河南硅宝公司将成都硅宝公司注册商标“硅宝”在相同产品上突出使用的行为,已侵犯了成都硅宝公司的商标权;河南硅宝公司将与成都硅宝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硅宝”相同的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相同产品使用与成都硅宝公司密封胶产品相似的包装、装潢,产品名称使用与成都硅宝公司密封胶产品相同的标识,已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该“搭便车”的行为足以让相关消费者认为其产品系成都硅宝公司商品或与成都硅宝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已产生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成都硅宝公司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河南硅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的密封胶上使用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硅宝”文字;二、河南硅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硅宝”文字;三、河南硅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的密封胶上使用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密封胶产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四、河南硅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三种商标侵权类型,一是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三是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在同种商品上突出使用。被告通过多种方式侵害他人商标权,在商标、商品装潢、企业名称上误导消费者,极易造成混淆。本案也是焦作市判决赔偿数额最多的一起知识产权类纠纷案件。

精彩回顾

编辑:李怡静程萌

审核:刘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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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焦作中院召开全面提升司法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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