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文明东胜发布时间:-03-:30:04
远离不文明,仅靠道德约束还不够。《鄂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正式实施,让鄂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条例》对许多常见的不文明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引导公民树立文明观念,促进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水平。一起来看看,哪些不文明行为会被依法接受处罚呢?
一、违反《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噪声,干扰他人工作、学习、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住宅小区等场所散发商业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八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并处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九项规定,擅自设置停车障碍,私占公共停车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项规定,大声喧哗、争吵谩骂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处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包装物、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当场清理,并可以处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嬉戏、低头看手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占用盲道、人行道、健走道等公共通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在车道内实施兜售、发送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行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堵塞他人车库,占用他人停车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罚款。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室外摆放悬挂有碍观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装修装饰作业,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元罚款。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在建筑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非指定区域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携犬出户时未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和为允许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佩戴嘴套的,由公安机关处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携犬进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元罚款。
五、因不文明行为接受处罚时,行为人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已经作出处罚的,行为人主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折抵相应的罚款数额。
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